各管理局,生态监测站、智控中心,污管处、执法处: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建筑施工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HJ 1402‑2024》,于 2025 年 7 月 1 日正式实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联合监管工作方案》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噪声自动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污管处牵头推动市住建、交通、水务等部门依托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协助规范建筑施工噪声自动监测设备建设。各管理局面向辖区在管工地开展法律标准常态化宣传,重点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建筑施工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HJ 1402‑2024》等内容,明确告知施工工地设置规范化自动监测设备的法定义务和违法后果;指导工地将 “符合《建筑施工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HJ 1402‑2024》”“支持监管部门物联网协议” 等内容纳入设备采购招标条款,并督促做好设备常态化比对和运维。
2026 年 5 月底前,各管理局会同辖区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联合监管工作方案》要求,督促全部在管工地按照《建筑施工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HJ 1402‑2024》要求设置噪声监测设备。测点位置(传声器位置)布设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较近的场界外 1.0m,测点高度距地面 1.2m 以上;如有围挡或声屏障等设施,测点位置应高于围挡设施 0.5m 以上;不得故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点位数量应结合场界周边环境确定。安装的监测设备型号应具有相关检定证书或属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内产品。
各管理局会同生态监测站开展建筑施工噪声自动监测设备现场审核,组织生态监测站各分站按照《建筑施工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HJ 1402‑2024》要求,对设备性能、布设位置等重点要素进行审核(详见附件)。2026 年 8 月底前,完成已开工工地的审核;新开工工地实施动态审核,建设一个、审核一个、联网一个。
执法处会同各管理局组织开展相关执法检查,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相关规定,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工地进行执法监督。
2026 年 6 月底前,污管处会同智控中心组织运维单位完成智慧环保平台声环境管理系统的优化,为建筑施工噪声自动监测数据接入预留条件。各管理局组织生态监测站各分站在完成在管工地建筑施工噪声自动监测设备审核后,可申请接入局生态环境大数据中心物联网数据统一接入平台。
深汕管理局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通知加强建筑施工噪声自动监测工作管理。
特此通知。
附件:建筑施工噪声自动监测设备审核表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2 月 22 日 (联系人:马思捷,联系电话:83217263)
审核人签字:__________ 生态分站:__________ 区管理局: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表格
| 项目 | 内容 |
|---|---|
| 项目名称 | |
| 项目地址 | |
| 设备安装地址 | |
| 设备品牌 | |
| 设备型号 | |
| 设备数量 | ____台 (套) |
| 是否有计量检定证明或属于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产品 | □是 □否 |
| 是否委托有资质能力机构开展定期比对,并出具比对监测报告 | □是 □否 |
1.1 电声性能:设备的计量检定证书中是否有符合 GB/T 3785.1 对 1 级或者 2 级声级计的要求。 □是 □否 1.2 监测参数:设备是否能够测量\(L_{eq}\)、\(L_{A\max}\)。 □是 □否 1.3 计权设置:是否有时间计权设为 “F” 档,频率计权设为 “A” 档的功能。 □是 □否 1.4 音视频数据:音、视频设备有无连接功能,有无远程实时查看和调取施工现场录像录音的功能,录像录音功能是否流畅。 □是 □否 1.5 现场比对:现场使用便携式声级计与噪声监测子站进行比对监测,测量 20min 等效声级,测量结果偏差是否小于 1.0 dB。 □是 □否
测点位置(传声器位置)是否在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较近的场界外 1.0m,测点高度距地面 1.2m 以上。如有围挡或声屏障等设施,测点位置(传声器位置)是否高于围挡设施 0.5m 以上。 □是 □否
3.1 数据传输:是否具备联网和数据传输条件(是否支持物联网协议 HJ 212‑2025 或 HJ 212‑2017)。 □是 □否 3.2 供电:是否具有不间断电源,标示电量满足终端正常工作 24h 以上。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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