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劳资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持续巩固清欠保支成果规范建筑劳务市场秩序,建立预防化解建设领域劳资纠纷的长效机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深圳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源头治理欠薪问题实施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现就建筑工地劳资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要求如下:
一、深化实名制管理
(一)在建项目全部纳入实名制管理。所有依法取得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或协议监管的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要以班组为单位建立用工实名登记名册,将项目管理人员、每名建筑工人(含塔吊、挖机等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及其归属的班组信息等施工现场人员如实纳入实名制管理系统:
(二)推动农民工劳动合同(用工书面协议)标准化。实施劳动合同(用工书面协议)文本标准化、电子化管理,在合同(协议)中重点明确合同(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等,对工资计算方式、工资支付时间、提前解除合同(协议)等关键用工要素进行明确约定,为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及时调解工资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三)强化突击性人员现场管理。临时性承担突击任务的农民工纳入实名制管理范围,除按规定利用“实名制”管理系统对突击性农民工进行实名、考勤等管理外,分包单位还需单独编制突击性人员进(退)场花名册,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存档备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每日共同确认农民工的考勤,并核实完成的工作量。
(四)加强工人进退场管理。农民工进场施工前,直接招用工人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指导班组长、工人签署守法承诺书,农民工中途退场或者工作任务结束退场时,组织班组长、农民工签订退场确认书和工资结清确认书。劳资专管员将农民工进退场信息及时上传至“两制”平台,
二、完善建筑工地分包管理
(一)实行劳务分包单位信息备案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具备建筑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协议;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劳务协议之日起15日内将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劳务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劳务管理责任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资料报备至“两制系统”,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抽查。
(二)劳务用工单位应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应详细约定工作内容、工作范围、工作量、工资的计算和发放规则等事项;负责加强用工管理,动态掌握农民工出勤、每日完成的工作任务等情况;及时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要求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定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用工情况并提交工资支付表。
(三)建立和应用分包单位负面清单库。实行分包单位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于存在劳务用工管理、安全生产、工资支付、文明施工等方面不良行为的分包单位纳入负面清单库管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中需明确约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将专业作业分包给纳入负面清单库的分包单位,并约定相关违约责任。定期向建设单位、总包单位通报拖欠工程款及工人工资的行为。
三、建立完善工地内部对账机制
(一)分包单位与农民工应至少两周内完成一次对账。编制工资对账表,需包含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计量方式、实际工作量、应得工资数额等相关内容,经双方核对后,农民工以签字并按手印方式确认,分包单位以现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方式确认。此表作为分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账的基础材料,并作为出现欠薪纠纷时,确认农民工工资数额的依据。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至少一个月完成一次对账。依据每两周编制的工资对账表编制每月工资对账表,经各方核对后,由有关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形成对账记录。汇总各分包单位月对账表,形成项目月对账表,月对账工作需在当月 25日前完成,施工总承包单位以项目月对账表为依据申请进度款、代发农民工月工资
(三)完善账目公示制度。建设单位对对账情况进行统筹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设立对账信息公告栏,农民工每两周工资对账表、每月工资对账表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天,同时应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存放于项目部备查,作为工资发放和处置纠纷的重要依据
四、切实发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作用
(一)分离工程进度款中人工费并分账支付。项目资金拨付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将每期工程进度款中的人工费从进度款中剥离,由建设单位拨付至工资专户。人工费拨付金额按以下原则计取:房建项目每月拨付工人工资比例不少于工程款的18%市政项目每月拨付工人工资比例不少于工程款的13%。探索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建设单位、总包单位、银行加强对工程款的穿透式管理。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情况的监督和预警,优化服务流程,做好专用账户的开户、数据上传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落实农民工工资与其它工程款相分离并可以单独结算的要求。劳务分包合同中,不得含主要建筑材料、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若含有辅材和小型施工机具时,
应将劳务作业费用与辅材费用、小型施工机具费用分开列项,明确各自的计量方式和计价要求。凡是在总包施工许可范围内的工程,工人工资均需通过总包单位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户发放。鼓励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采取机械、设备租赁集中采购模式选取供应商:
五、加强施工过程重点环节管控
(一)夯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以项目为单位建立工资保支付协调机制和拖欠预防机制,施工周期1年以上的,应建立工资争议调解委员会,及时处理矛盾纠纷。对于农民工月工资执行本市最低标准或明显大幅低于市场平均工资,并约定按节点结算支付工资款项的情形,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严格核查用工管理台账、对账单、工资支付清单等事项,并切实将已完工程进度款中的人工费按时足额存入工资专用账户,杜绝分包单位、劳务班组“变相”垫资施工或挪用农民工工资情形发生,应加强工程建设过程管控,严格限额设计,严控设计变更,强化工期管理。
(二)压实总包单位主体责任。对于更换分包单位(班组)大量突击人员集中退场的情况,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事先做好工资核对、资金筹集、沟通解释等工作,并编制维稳应急预案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预防集体讨薪事件发生。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向农民工宣贯国家发布的个人所得税免税上限标准税费抵扣优惠等相关政策,促进工人工资按月足额发放。
六、强化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加强日常监督执法。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地内实名制、分账制、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落实情况、参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等内容进行飞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责任,对于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罚。国有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关主管部门按职责约谈企业负责人,约谈后未按期整改的抄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时,相关主管部门将涉事主体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大监管力度和检查频率
(二)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相关主管部门加大力度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有效规范工程建设发承包秩序
七、强化劳资纠纷领域主体信用评价应用
(一)加强劳资纠纷领域主体信用评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断完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加大劳资纠纷信用评价所占比重,加强建筑市场主体良好信用信息以及不良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和认定,并纳入信息化监管。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程被列为工程建设领域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优秀项目的,可作为良好信用信息予以加分。
(二)推动信用评价纳入建设工程招投标环节。工程招投标前,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获取参与投标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
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并将信用评价等级作为参考因素,供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参考使用。
(三)强化合同履约监管。建设单位应将实名制、分账制、总包代发等制度落实、劳资纠纷情况等纳入合同履约条件,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并分阶段开展履约评价,根据不同级别,赋予差异化经济处罚额度等惩戒方式。
八、加强工资支付失信联合惩戒
(一)加强工资支付执法监督。对欠薪数额较大或涉及欠薪农民工人数较多的集体性事件,相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部门加强执法,对恶意欠薪违法行为要及时处罚。对符合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条件的,由人力资源部门依法作出列入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和相关部门共享,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法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
(二)推动信访工作法治化。对以农民工工资名义讨要工程款,以非理性方式索要不合理诉求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置化解,并移交公安等部门进行处置。引导劳务工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
本通知适用于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社会投资项目和小散工程可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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