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市政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前海管理局,各区(新区)住房建设局、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市建筑站、市市政站,市城市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关键岗位人员的履职行为,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部署要求,现就全市房屋市政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以下简称“检查记录仪”)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检查记录仪配备标准
(一)配备使用范围。全市纳入住建系统监管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由施工单位委派施工现场的所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实施统一管理。检查记录仪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采购发放并负责统一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要求,将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配备、通信、存储和运维的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予以保障。
(三)基本硬件要求。检查记录仪应具有录音、录像(分辨率应不低于720P:1280*720 像素,视频帧率应不低于30 帧/秒)、照相(分辨率应不低于32M:7600*4267 像素)、自带行走轨迹记录及无线传输(应支持断点续传)等功能,具备足够的广角(宜不小于140°广角)及防水防尘功能。
二、规范检查记录仪使用管理
(一)完善管理制度。施工单位应制定检查记录仪使用及管理制度,完善检查记录仪的使用、设备维护、音像采集归档等内控机制,细化明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的区域、路线、点位及关键环节、重要部位,要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日常巡检等工作时正确佩戴使用检查记录仪,规范关键岗位人员的履职行为。
(二)规范检查行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要求,原则上每人每天至少佩戴检查记录仪进行安全生产视频检查1 次,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客观、真实地记录当日工作情况,记录内容应与《施工安全日志》内容相互印证:一是细化检查路线。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统筹确定每次安全检查路线,既要保证重要施工环节的检查频次,又要确保对整个施工场区的全覆盖检查。二是明确检查内容。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和工程进度提前确定现场安全检查内容,重点记录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三违”现象及纠正情况、易发生“五大伤害”事故隐患控制情况、施工关键部位环节(如涉及危大工程、起重机械安拆等)检查情况、查验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检查现场分包单位安全员配备情况、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逾期未整改等情况,并对过程检查记录、发现问题隐患的时间、地点及整改情况等关键要素全过程记录,确保检查记录、问题发现、处理描述清晰明确。三是问题跟踪处置。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能现场改正的,应现场即查即改;不能立即现场改正的,检查人员要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完成隐患整改;对重大隐患要立即按规定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予以处置。按照“谁检查谁督促整改”的原则,对问题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确认。以上过程要留存视频记录,确保问题和隐患从发现到整改全过程形成闭环。四是警示教育提升。对前一日安全生产视频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利用当日晨会、交底等时机,对现场从业人员进行警示教育,教育有关人员引以为戒,举一反三防止问题和隐患再次发生。
(三)记录移交保存。一是归档存储。施工单位应做好记录仪影像资料归档存储管理,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每日下班前,应按人员姓名对应检查记录仪影像资料进行整理存储,影像中的安全管理内容应如实记录在《施工安全日志》中。有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可自行选择云存储平台存储检查记录仪影像资料,检查记录仪影像资料本地存储留档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二是线上对接。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将当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视频检查全景影像(含点位记录及行走轨迹)链接上传智慧建造平台备查,作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依据。
三、加强推广应用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实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佩戴检查记录仪上岗,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房屋市政工程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制,突出事故主动预防、隐患及时消除、减少事故发生,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具体举措。各部门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各区(新区、合作区,下同)建设主管部门,各监督机构应督促在监工程施工单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和推广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推广应用工作顺利开展。
(二)坚持企业主导,稳步有序推进。检查记录仪推广应用工作政策性强、技术要求相对高,措施不当可能引发质疑。
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监督机构要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原则,充分调动施工企业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得指定检查记录仪的品牌和型号,原则上于9 月底前完成推广应用工作。推广应用检查记录仪涉及到市建设工程智能监管平台系统的更新,市城市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要充分考虑企业或项目自有平台、APP、小程序等对接需求,同时,要积极探索《施工安全日志》与检查记录仪数据自动匹配等功能需求,从减少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重复工作量角度出发,精心组织实施,确保系统接口兼容性,及时完成系统更新工作,为推广应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三)强化监督检查,规范依法履职。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佩戴检查记录仪上岗工作落实情况列为必检内容,核对《施工安全日志》匹配情况,并通过智能监管平台核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记录是否全覆盖、检查频次是否符合要求、检查资料是否按要求存档、检查问题在晨会及交底过程中的警示教育情况、检查问题的整改闭环情况。对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每天开展安全检查并上传记录链接的,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立案查处。对检查记录未如实记录隐患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立案查处。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4 年8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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